體育總局《關于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提案》答復
《關于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體育場地設施是廣大群眾開展運動健身活動的重要陣地,是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基礎硬件。為有效破解群眾“健身去哪兒”問題,體育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多措并舉推動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運營體育場地設施,拓展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渠道。
一、創新土地供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自然資源部等部門高度重視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工作,不斷完善相關規劃用地政策措施,依法依規做好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用地服務和保障工作。一是鼓勵以多種方式供應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深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國辦發〔2017〕21號)要求,對體育領域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應有償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掛或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二是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體育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制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辦發〔2019〕31號),提出對社區居家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有密切依附關系的產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三是用好存量房產和建設用地興建體育設施和項目。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中支持企業、單位利用原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建設用地興辦體育設施,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體育設施項目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營性體育設施項目,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利用工業廠房、商業用房、倉儲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頂、地下室等空間建設改造成體育設施,并允許按照體育設施設計要求,依法依規調整使用功能、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規劃、設計、建設要求,實行在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四是鼓勵開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等發展戶外運動。體育總局、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聯合印發《戶外運動產業發展規劃(2022-2025年)》(體經字〔2022〕396號),明確提出鼓勵開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發展戶外運動。國家發展改革委、體育總局、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推進體育公園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21〕1497號),提出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土地建設的體育公園,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由此在用地政策方面進一步拓寬了體育產業特別是戶外運動產業的發展空間,也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開辟了新領域新路徑。
二、完善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措施,推動裝配式、氣膜體育場館建設
201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提出健全標準規范體系、創新裝配式建筑設計等重點任務以及保障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措施,完善技術標準體系,開展試點示范,積極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各地在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過程中,因地制宜提出發展目標和任務,結合實際出臺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規劃審批、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為裝配式、氣膜體育場館建設提供了政策和技術支撐。202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國辦發〔2020〕36號),提出支持建設符合環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氣膜結構健身館、裝配式健身館。此外,關于移動裝配式、氣膜場館等臨時性體育場館用地,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相關建設活動符合規劃的憑證。因此,利用現有室外體育場地開展體育場館等建設活動,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四條規定,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提案中提到的裝配式、氣膜場館等臨時性體育場館,若確為非永久性質并定義為臨時建筑,則需在依法批準的有效期限內自行拆除。
三、加強規劃統籌,科學、高效、安全推進體育場地設施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健身休閑產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7號),充分合理利用公園綠地、城市空置場所、建筑物屋頂、地下室等區域,重點建設一批便民利民的社區健身休閑設施,形成城市15分鐘健身圈。鼓勵健身休閑設施與住宅、文化、商業、娛樂等綜合開發,打造健身休閑服務綜合體。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明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自然資源部在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方面注重加強土地復合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統籌,指導各地夯實社區基礎服務,按照“15分鐘、5-10分鐘”兩個層級,配置滿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體育健身設施等,指導地方提高城市服務功能的均衡性、可達性和便利性,補齊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短板。
明確老廠房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完善消防審驗手續。2020年4月、6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分別印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利用廢舊廠房等現有建筑建設體育場(館)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情形的,應具備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申請要件,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2021年6月,印發《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31號),明確要求加強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等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關于提案中“利用綠化用地、閑置土地和‘三荒土地’等建設體育場(館),在不違背城市總體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可按照用地兼容辦理用地規劃手續”的建議,依據《城鄉規劃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詳細規劃是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使用相關用地建設場館,需符合詳細規劃。
四、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一是關于體育場館開放。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應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為支持和鼓勵體育行政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財政部會同體育總局對各地予以適當補助。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是發展體育產業的市場主體,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確定價格,積極促進體育消費和體育產業發展,不宜納入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
二是關于稅收政策。為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2015年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針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分不同類型享受免征或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具體為:一是對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對符合條件的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對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項政策自實施以來運行平穩,有效降低了體育場館設施運營的成本,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做好政策的落實工作。同時,財政部將持續跟蹤國內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發展變化和國家相關管理制度、標準改革完善情況,繼續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對提案所提有關情況和建議,財政部將在相關稅收政策研究完善過程中借鑒參考。
五、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方式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支持社會力量發展全民健身的體制機制,優化城市全民健身功能布局,打造群眾身邊的體育生態圈,拓展全民健身新空間。“十四五”時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體育總局共同實施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對體育公園、全民健身中心、社會足球場地、公共體育場中標準田徑跑道和足球場、健身步道、戶外運動公共服務設施等6類項目予以支持,2021-2023年共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62億元,支持了538個項目建設。同時,積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十四五”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項目建設,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指揮棒”和“藥引子”作用,綜合運用多種資金渠道,調動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積極性。
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目前國家已建立較為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2號)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為規范開展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地方和有關部門可以研究將體育公共服務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但實施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操作,防止將建設工程以及將建設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為指導公共體育場館產權單位合法合規地委托社會力量運營場館,體育總局編制印發了《政府委托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范合同(參考文本)》,推動提升場館管理服務水平,同時,啟動研制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規范性文件,擬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指導規范,激發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事業的積極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從規劃、用地、權益保障等方面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區要系統梳理可用于建設健身設施的城市空閑地、邊角地、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廠房、建筑屋頂等空間資源,以及可復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娛樂、養老、教育、商業等其他設施資源,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可用于建設健身設施的非體育用地、非體育建筑目錄或指引。各地區在不影響相關規劃實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應社會主體申請,提供城市空閑土地建設健身設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據地方關于臨時建設的辦法進行管理。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設施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關方協商依法確定健身設施產權歸屬,建成后5年內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歸屬和功能用途。社會力量可申請利用尚未明確用途的城市空閑土地、儲備建設用地或者已明確為文化體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塊建設臨時性室外健身設施,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等具體舉措。
結合提案建議,體育總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進一步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運營。繼續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社會足球場等全民健身設施建設;不斷完善裝配式建筑管理機制和標準體系,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助力裝配式、氣膜體育場館推廣應用;加大對體育用地政策的宣傳解讀和各地執行情況的跟蹤督導力度。
來源:國家體育總局官網